回复时间:2014-03-25 21:21:00投诉
农业大棚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中的“农机”范围,销售、安装农业大棚不能享受销售农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销售时应该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如果建设大棚使用的材料如果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就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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