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本公告所称纳税人是指《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实行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除外。具体规定包括: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
(二)增值税
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年报,不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
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