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推行联合开具纳税证明业务。
二、纳税人(零散税收纳税人除外)在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任一
办税服务厅均可申请开具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零散税收纳税人仍按现行规定分别向深圳市国税局、深圳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纳税证明。
三、纳税人申请开具纳税证明应提供如下资料:(一)《
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申请表》。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联合开具纳税证明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