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4-11-29 09:24:00投诉
2014年6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首违不罚”违法行为【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丢失已开具发票(丢失百位发票5份以下,丢失千位发票2份以下,或同时丢失百位发票5份和千位发票2份以下的)】,都有一次机会不罚。具体规定如下:
1.6月1日以前纳税人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旧的处罚办法;
2.6月1日以后纳税人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新的处罚办法;
3.6月1日以前的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若是一种连续行为,并且持续到6月1日以后的,适用“同一税种连续所属期发生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合并为一次处理”规则,适用新的处罚办法。但连续所属期若混合有按月、按季或按年是不能合并为一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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