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4-11-14 09:48:00投诉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明确提出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和《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又着重强调了这一基本原则。一方面,只有交易主体才最清楚和了解其国际收支交易的性质和相关的背景,并在必要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银行对客户国际收支交易性质和相关情况并不掌握第一手资料,它对这些情况的了解只能来源于其客户,在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中更是这样。另一方面,银行代客户填制申报单既可能影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的准确性,又不利于广大交易主体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意识的培养、不利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长远发展,同时还混淆了银行及其客户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中各自承担的责任界限,会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核查与处罚的公正性造成伤害,最终妨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开展。因此,国际收支申报必须坚持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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