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4-11-05 09:24:00投诉
2008年12月23日发布的《通知》规定,自发文之日起,企业办理30,000美元(含)以下提款登记的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不再纳入比例控制,即2008年12月23日之日起新办理提款登记的30,000美元(含)以下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不纳入比例控制,而2008年12月23日前企业办理登记的30,000美元(含)以下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仍纳入比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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