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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d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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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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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4-10-13 09:24:00

《操作规程》第十三至第十五条规定在实践中如何操作?
《操作规程》第十三至第十五条规定,部分交易方式企业对外支付货款时,需提供第三方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据,第三方单据由于存在价格等商业秘密,在实践中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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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kj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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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斗 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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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10-13 09:38:00投诉

        如此规定,主要是便于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按规定可以提供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提供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因各种客观原因如已办理核销被使用或者被银行核注留存等无法提供正本的,允许使用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或者银行电子底账核注证明代替,但对外付汇的区内企业要书面说明不能提供正本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原因。复印件中涉及价格等商业秘密部分可以涂抹或覆盖,银行可以主要对商品数量、名称、报关地点等要素与其他单证进行比对和真实性审核。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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