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4-01-27 12:06:00投诉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起始日期: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基金缴纳义务人是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办法》所规定的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
三、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第551号令和《办法》规定,目前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共五类产品,对这五类产品的生产者征收基金。鉴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无需在国内回收处理,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为了避免重复征收,规定对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可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基金实行按季申报,从量定额计征,征收标准为: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会计科目
关于用什么会计科目核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会,没有统一规定.整理一下在计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会时,
借:销售费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深康佳)
营业税金及附加(四川长虹)
货:应交税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会
收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时:
借 银行存款
货 营业外收入(四川长虹)
主营业务收入(格林美)
“()”内标明是哪个公司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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