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3-09-17 09:10:00投诉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23号)的规定:从2007年2月1日起,凡纳入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业零售企业和水、电、气企业除外),其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一律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自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起,不得再开具手写、电脑版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普通发票。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的规定,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的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多为消费者或者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零散且发票用量大。为解决这些特殊行业开具普通发票的实际困难,上述3个行业中的企业可依据国税发〔2006〕78号文件的规定,比照商业零售企业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原则上应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但商业零售企业和水、电、气企业、报刊自办发行、食品连锁以及药品批发行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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