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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3-02-05 17:48:00

民办非企业关于营业税的问题
我们学校是属于民政局批准成立的民办非学校,主要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下的国家再就业培训,学校所得属于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拨款,属于免收所得税行业,请问需要交纳营业税吗?有什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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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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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师 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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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3-02-06 09:30:00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单位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

  企业收到专项用途财政资金,并没有提供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规定的应税劳务,也未发生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不用缴纳营业税。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深圳出口退税培训深圳生产企业免抵退培训深圳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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