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2-07-26 14:23:00投诉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 第五条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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