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2-07-30 16:33:00投诉
保税区内企业发生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保税区内进料加工企业从境外进口料件,可凭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所以,企业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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