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2-07-27 14:41:00投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但如果是向本公司的员工发放庆典礼金、礼品,则应当与发放当月的工资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欢迎你再次提问,深圳会计指导中心www.123665.com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权威机构
查看更多相关提问...
热点问题
- 关于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
- 关于本市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核定征收
- 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
- 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
-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
- 企业职工福利费问题
- 离退休所得收入是否全部免税?
- 交通食宿费用报销征税与否有区别
- 2016年度深圳市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
-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
- 正常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
-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
-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
- 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
- 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
- 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