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员向我们提问企业向境外支付款项的涉及的税收问题,现对外支付涉及出口佣金、各种认证费、测试费、仓储费、检测费、咨询服务费等涉及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个税种作一个探讨:
一、营业税方面主要看业务发生的所在地,业务发生在境外不征营业税,发向在境内征营业税,无法区分所在的也不征税.
1、确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此条款确定了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
2、确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即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又特别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对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免征营业税,还是对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这些劳务都必须要依附在一定的不动产之上进行,换句话说,这些劳务在提供时都是有一个固定地点的。比如,建筑业总是要在一定的土地或不动产上进行。文化体育业(除播映)比如表演,他总是要在一定场所进行的。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这种特点也是非常明显。餐饮、仓储、旅馆,娱乐都是要在一定的房屋中提供的。但是,像文化体育业中的播映,以及上面提到的出口佣金、各种认证费、测试费、仓储费、检测费、咨询服务费等,他们都无须依附在一定的不动产之上进行,可以通过电话、网络等无形的途径提供。所以除以上特别规定的项目外,其他都应该征税。
3、如支付对象为个人,关注一下营业税起征点。支付给境外个人的佣金涉及到营业税起征点问题,如果未超起征点可以不需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支付对象为单位)
1、确定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以上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情形。
2、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根据《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该项所得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分别由支付该项所得的境内单位和个人的所得税主管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因此,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国税缴纳。扣缴义务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征管的,纳税人应该向地税局缴纳。
3、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的原则。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当然税务机关也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境内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那么上述境外企业因在境外提供劳务而从境内取得的劳务佣金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征企业所得税。
4、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然收入全额的含义是指扣除营业税及其附加费用后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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