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2-12-05 16:14:00投诉
符合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销货方可直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的时限问题。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指购货方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方因开票有误等原因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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