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2-10-20 14:36:00投诉
自2012年7月1日起,外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将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的应按规定征税。委托加工的外贸退税计算依据为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含代垫的辅助材料)。
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若发生未经海关批准将海关保税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其他企业加工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第五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第十一条规定:“本通知除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第六条第(一)项关于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第九条第(二)项关于国家批准的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给免税店的进口免税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权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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