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的时间问题
(一)、出口退税单证正常申报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外贸企业在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核销期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调整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通知从
(三)、出口退税备案:出口企业已收齐退税纸质凭证,但因为核销单、报关单或增值税发票存在电子数据缺失或数据内容有误等问题,不能进行正常退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90天)到期的前3天向退税部门申请备案申请。
(四)、退税单证延期申报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三个月申报。
(五)、视同内销办理进项抵扣时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凭证、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应在规定期限截止之日起30日内,《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审批后,作为进项抵扣的依据。
可以在90天内先行进行退税申报备案,以免超期,等以后核销单核过之后再补上
出口退税的时间和单证之间的联系:一般正常的操作流程是认证发票—银行结汇(出具水单)—核销—退税,但是在现实过程中总是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造成不能按这个步骤走,比如说:不能及时收汇。这里面有多种操作方法,大概说一下:一个是没有及时收汇可以从别的水单进行拆借,二个是大多数地方在没有核销的情况下,是可以在90天内先行进行退税申报,以免超期,这叫单证不全申报,等以后核销单核过之后再补上,也是可行的。
要注意一点:核销的期限是报关出口后210天内,如果210天没有及时收汇,就算你前期进行退税申报,也是于事无补,也要视同内销征税,所以及时收汇,催汇也是比较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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