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专用章需要重刻
2.一般需要去公安局,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刻章登记卡。
6:申请书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7:申请报告(须盖公章、法人签名、附章模)
如果是换章,旧章交回
关于更换发票专用章的重要通知
新的《发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对开具发票所加盖的印章有了新的要求,由原来的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改为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明确了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启用时间等问题:
特别强调:
一、自2011年2月1日起,新办户发票核定一律留存按文件要求新刻制的发票专用章印模。
二、原在发票上加盖财务专用章的企业必须按要求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于2011年6月30日前换刻完毕;原在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企业,旧的发票专用章可沿用至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1日起,必须换用新的发票专用章。
三、《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如《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等),可继续使用,使用完毕后应套印《公告》规定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 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
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
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
三、中间为税号, 18位阿拉伯数字字高
四、税号上方环排中文文字高为
五、税号下横排“发票专用章”文字字高
六、发票专用章下横排号码字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