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1-04-28 22:58:00投诉
关于福利费从07年不再计提的文件
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7]48号
一、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
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允许计提,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超过当年实发工资总额14%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据实列支、限额扣除的方式,不允许计提的福利费在税前列支。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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