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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xiul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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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1-03-31 11:24:00

以旧换新会计分录及税务处理?
我司以2009年7月购进的三台电脑于2011年3月以旧换新3台新电脑,旧电脑原值8850,已折旧4203.75,净值4646.25,新电脑8994,补贴950.4,实付8043.6,请问怎样做会计分录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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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03-31 12:32:00投诉

1.旧电脑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646.25

    累计折旧   4203.75

  贷:固定资产   8850

 

同时交纳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950.4/1+税率)*税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50.4/1+税率)*税率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等
  2
、购入新电脑

借:固定资产  8994/1.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8994/1.17*0.17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8043.6

固定资产清理  950.4

3、结转旧电脑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4646.25+税费-950.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1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1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12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12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12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该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根据该固定资产购进时间按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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