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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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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1-02-14 19:14:00

开具负数票,如何做帐务处理?
上月发票开完后抄了税,又买了新发票,但在中旬已抄税部分的发票有部分发生了退货,到税务局申请kai具了负数发票,那这部分发票如何做帐务处理?需要做分录吗?怎样做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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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02-14 19:22:00投诉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kai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kai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kai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kai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kai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dai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kai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kai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kai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kai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kai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dai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kai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kai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kai票数据电文。

参考资料: 深圳财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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