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1-11-21 16:27:00投诉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权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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