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1-10-13 23:12:00投诉
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增值税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机动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四)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机动车免征增值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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