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1-10-06 01:34:00投诉
企业筹办期股东垫付的费用发票开给谁的问题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发票抬头两个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也就是说发票抬头不是筹备的公司也可以,只要是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深圳会计指导中心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规定, 第二十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三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也就是说发票就是开给新筹备公司的股东。(深圳会计指导中心语)
参考资料: 深圳会计指导中心深圳会计培训权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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