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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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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时间:2011-01-06 10:01:00

国税局1月4日公布的税收优惠,对于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是否需要再次申请
朱老师,你好!我公司是三来一补小规模纳税人,已经备案登记享受了增值税免税的优惠政策,备案的起止时间是2008年到2018年,1月4日国税局又公布了一个实行的优惠政策,请问我公司需要重新备案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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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01-06 13:35:00投诉

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增值税、消费税优惠项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提交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受理备案的当月起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该项目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31日起施行。《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深国税发〔2009153号)、《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解答 》(深国税(货)函〔201014号)第一条、《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210号)第二条同时废止。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按照公布的税收优惠,如果你公司是按照第三十五条的某一条例规定进行的备案登记,应该需要重新登记;其它情况应该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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