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时间:2011-01-03 17:32:00投诉
公司的燃油费、过路费可以记入管理费用,对此项记入管理费用的数额税法没有最高限制,但成本、费用的发生有一个配比原则,该项费用的发生应该与公司的车辆情况相对应。
税法对于三大费用是有相应规定的,如计入管理费用中的招待费、计入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等都有相应的限制规定,具体规定可参阅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国税函〔2009〕3号明确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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